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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参保的这些误会,你有吗?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4:00 点击:

1、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个人不需要缴。(错误!)

  分析: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5%。

 2、试用期中不需要缴社会保险,试用期过后才要缴。(错误!)

  分析: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单位应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在职期间涨工资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工资调整当月变更。(错误!)

  分析:按沪劳保基发(2006)7号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当年的工资调整不会影响当年的缴费基数,但会纳入下一个缴费年度的基数计算,因此,缴费基数无需立即变更。

 4、职工在一个月中从A单位跳槽到B单位工作,A单位已缴离职当月社会保险费,B单位也要重复缴费。(错误!)

  分析:A单位缴费后,按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B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就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作该职工当月正常缴费。B单位则从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多家单位非全日制工作,应该由其中一家单位缴养老、医疗保险费。(错误!)

  分析:按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